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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勞工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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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職員及從業評價職位人員甄試_從業職員-人力資源管理:勞工法令(以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為主)#11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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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0年 - 110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職員及從業評價職位人員甄試_從業職員-人力資源管理:勞工法令(以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為主)#111416
科目:國營事業◆勞工法令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0年 - 110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職員及從業評價職位人員甄試_從業職員-人力資源管理:勞工法令(以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為主)#111416
科目:
國營事業◆勞工法令
年份:
110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第一題: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請說明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的特別 休假日數,應如何計算?【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A
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