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防止及減少損害義務:保險人所承擔者為不可預料的危險,所謂不可預料,除其發生係屬不可預料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後,要保人亦應盡自己最大力量,防止並減少損害之發生,否則,因此而生之損害即難認屬不可預料(事後的道德危險)。
(二) 保險事故發生之通知義務:保險事故發生乃保險人給付義務具體實現的條件。保險事故一旦發生,保險人固然即負擔保險金的給付義務,惟保險人並不負擔調查事故發生與否的義務,端賴要保人或有權請求保險金者的通知。而為令保險人便於確定理賠範圍,要保人亦有盡速通知的義務。
(三) 資料之提供協助義務:此一義務乃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為確定保險事故發生之原因、給付範圍,以及行使代位權所需之資料,故有必要課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一種義務。從保險學理而言,此一義務可說是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控制危險及損失之方法,基於保險契約為最大誠信契約的精神,實得將之視為「隱藏性之義務」而直接加諸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