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甲烷,乙烷,丙烷等正烷類 氫 乙烯、乙炔 1atm 15度C 之具可燃性氣體 二、 鍋爐、高壓氣體設備及特定設備,第一種壓力容器 三、 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四、 已更名為勞動場所: 1.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2.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3.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一、 氫氣 甲烷 乙烷 丙烷 丁烷 乙炔 乙烯 一大氣壓 15度C 具可燃性之氣體 二、 固定是移動式起重機 起重桿,人字臂,提升機 升降機 吊籠 三、 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四、 已更名為勞動場所 1.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從事勞務之場所 2.自營作業者從事勞動之場所 3.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所指揮監督勞工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一)氫、乙炔、乙烯、甲烷、乙烷、丙烷、丁烷 (二) 1、其他依中央主管指定之 2、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3、高壓氣體容器 4、壓力容器 5、鍋爐 (三)事業單位: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範圍內,雇主雇用勞工工作之機構 (四)就業場所:指勞動契約存續中,雇主提示之勞工履行勞動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