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藥事:根據藥事法第一條規定,所稱藥事,指藥物、藥商、藥局及其有關事項。
(二)最終產品:依據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四條所稱之最終產品,指已經完成包裝作業,由外觀及所附資料可確知該包裝內容物相關資訊之藥品。
(三)試驗用藥物:依據藥事法第五條所稱試驗用藥物,係指醫療效能及安全尚未經證實,專供動物毒性藥理評估或臨床試驗用之藥物。
(四)固有成方:依據藥事法第十條所稱固有成方,係指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選定公告具有醫療效能之傳統中藥處方調製 (劑) 之方劑。
(五)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條,保險對象指被保險人及其眷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