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毒樹果實理論係指政府機關直接違法取得之證據為毒樹,基於該證據再以合法的手段間接取得之其他證據,即衍生證據,猶如毒樹長出的毒果,該衍生證據不得使用。
毒樹果實理論的核心內容在於:證據的非法來源為毒樹,基於該違法取得的證據再以合法手段間接取得的其他證據(第二次證據或衍生證據),則如同從毒樹長出來的毒果,亦不得使用。也就是第一違法取得的證據將會汙染基於此違法證據所合法取得的證據。
以非法的手段取得證據,
例如使用逼共的方式取得的自白是無法當證據的
但從第一次的無用證據中取得的線索因而找到第二次證據,就算是合法取得
亦應該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