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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年地方三等-公司法#58463
科目:專技◆會計◆公司法
年份:105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為 A 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 A 公司)之董事長。今甲擬召開董事會決議以新臺幣 (下 同)600 萬元貸與 B 公司之議案。惟 A 公司董事乙認為該貸與行為不合公司利益而 極力反對。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⑴ A 公司和 B 公司之間須符合何項條件,A 公司方得將 600 萬元貸與 B 公司?(10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elvis_lien
依第15條, 公司之資金, 除下列各款情形, 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人: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有業務往來者.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融資金額不得超過A公司淨值之40%。
詳解 提供者:wsiem16
公司法第15條規定, 除有下列情形外,公司資金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他人。 1. 公司間或行號間有業務往來 2.公司間或行號間無業務往來,但有短期資金融通之必要, 貸與金額不得超過企業淨值百分之四十 負責人違反上述規定, 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 如公司受有損害,亦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