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甲為 A 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 A 公司)之董事長。今甲擬召開董事會決議以新臺幣 (下
同)600 萬元貸與 B 公司之議案。惟 A 公司董事乙認為該貸與行為不合公司利益而
極力反對。試問:
⑵承⑴,如符合上述條件時,甲於召開董事會故意未通知乙,致乙未能出席董事會, 請問該次董事會效力為何?(1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依第204條, 董事會之召集, 應載明事由, 於7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
故該次董事會無效.
詳解
公司法第204條第1款:董事會之召集,應於3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