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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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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 - 99-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民事訴訟法#46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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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9年 - 99-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民事訴訟法#46584
科目: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99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9年 - 99-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民事訴訟法#46584
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
99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三、甲向乙購買筆記型電腦五十台,每台新台幣(下同)三萬元,總計貨款一百五十萬 元:(25 分)
申論題內容
⑴原告甲起訴主張已解除契約,先位聲明求為命被告乙返還價金一百五十萬元;如 認解約不合法,本於買賣契約關係,備位聲明求為命乙交付筆記型電腦五十台, 第一審就甲先位之訴部分,判決命乙給付甲價金一百五十萬元,並駁回甲備位之 訴,僅乙就先位之訴部分提起上訴,甲就備位敗訴部分未提起上訴或附帶上訴, 第二審應如何審理裁判?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Freda Ku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