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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 101 專利商標審查特種考試_三等_機械工程:工程材料#44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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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組內容
六、固溶體(solid solution)合金是由溶質(solute)原子與溶劑(solvent)原子所組成:
⑵固溶體合金之溶質原子與溶劑原子要完全互溶,需要具備那些條件?(6 分)
相關申論題
七、由下列資料繪製金屬 A 和 B 在 600℃~1000℃之間的假想相圖,相圖內請註明各區域之相 的名稱。(12 分) •金屬A之熔點是 900℃、金屬B之熔點是 850℃。 •在所有溫度範圍內,A 在 B 中的固溶度(Solubility)可忽略。 •在 600℃與 750℃下,B 在 A 中的固溶度分別是 10 wt% B 與 20 wt% B。 •兩個共晶(eutectic)點位於(750℃, 40 wt% B - 60 wt% A)與(700℃, 75 wt% B - 25 wt% A)。 •壹個共軛(congruent)熔點位於(800℃, 50 wt% B - 50 wt% A)。 •壹個金屬間化合物(intermetallic compound)AB 之組成是(50 wt% B - 50 wt% A)。
#148638
一、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有緘默權,對具證人身分者,於一定要件下,賦予拒絕證言權, 試問此兩種權利之法理基礎?又依法有拒絕證言權之證人,得否以行使拒絕證言權 為由,概括拒絕作證而拒絕回答當事人、辯護人所詰問或法院所訊問之任何問題? (25 分)
#148639
⑴甲涉嫌超速駕駛因而車禍肇事致被害人乙受有普通傷害,檢察官經乙提出合法告 訴,以甲涉犯刑法第 284 條第 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將甲提起公訴,並提出案 發路段之測速照相儀所攝得之甲行車超速照片,用以證明甲犯罪事實。甲及其選 任辯護人於法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該照片形式之真實(即無變造或偽造之情事) 及取得來源之合法性,雖不爭執,但甲之選任辯護人抗辯稱上述照片為警察機關 為取締交通違規之用而於審判外製作之書面陳述,為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不 得用以證明甲之犯罪事實,試問:甲之選任辯護人之抗辯有無理由?
#148640
⑵檢察官嗣於上述案件之審判期日聲請傳喚目擊證人丙到庭作證,丙到庭具結後證 稱:「我本人實際上沒有看到車禍發生經過,是在我檳榔攤工作的檳榔西施丁跟 我說是甲超速又闖紅燈才撞傷乙,丁後來有新工作,目前不知去向,我找不到她, 所以我自己來作證」等語,試問:丙之證詞可否作為認定甲有罪之證據?
#148641
三、行合議審判案件,受命法官承合議庭之裁定行準備程序,被告之選任辯護人於準備 程序期日為被告抗辯稱:被告於警詢之自白係出於員警以不正方式利誘取供。受命 法官為此,先行調取被告警詢錄音光碟進行勘驗,因事實仍有不明,故其傳喚執行 詢問調查勤務之員警於準備程序到庭作證並直接依職權予以訊問。被告及其辯護人 待受命法官訊問完畢後欲對該員警進行詰問,惟受命法官以待證事實已明為由而禁 止詰問。請附理由分別說明該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針對被告自白之任意性加以調查 及其調查方式,是否適法?又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於受命法官禁止其等行使詰問權之 證據調查處分,若有不服,應如何尋求救濟?(25 分)
#148642
四、何以第一審及第二審上訴為「事實審」,第三審上訴為「法律審」?請依刑事訴訟 法之規定或佐以相關實務見解說明之。(25 分)
#148643
一、甲、乙、丙三人在大學求學期間熟識,甲為臺灣人,乙、丙兩人為僑生。三人畢業 後,乙丙兩人在臺灣就業不順,甲找的工作也不理想。某日甲乙丙三人再度聚會共 同認為,與其這樣無法達到理想,不如共同做一件轟轟烈烈的事。三人於是一起到 乙的出生國籌組詐騙公司詐財,被害人對象鎖定為乙丙兩人出生國以外的臺灣人與 另一第三國國民。經過一段時間後,三人的詐騙金額不斷飆升,受害對象無法計算。 惟最後甲乙丙三人仍難逃法網,在乙國一一被捕。試問:甲犯罪部分我國可否對其 審判?在案件處理上,審判權與管轄權之區分為何?(25 分)
#148644
二、警察甲乙兩人開巡邏車巡邏,路經某銀行附近,發現路旁一輛車怠速中,車內丙丁 戊三人偶而對外查看,行蹤略有可疑。警察甲乙兩人下車向前盤詢,丙丁戊三人一 時慌張而支吾其詞。警察甲乙兩人高度懷疑丙丁戊三人有問題,欲進一步了解情形 之同時,丙丁戊三人所駕駛的車輛已啟動要離開。警察甲乙兩人想攔住他們但已經 來不及,車已開走。警察甲乙兩人乃透過無線電傳呼另外警網支援共同攔車,最後 在某一路口丙丁戊所駕駛的車輛終被攔下,警察乃直接對其全車(包括後車箱)進 行搜扣,發現有槍枝三枝、子彈數十發、布袋兩個(預為裝錢用)、口罩、安全帽 等預備作案工具。試問:本案警察所為的搜扣行為可否列為無令狀搜索之一種?在 案件處理上檢警關係為何?(25 分)
#148645
三、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2 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 判斷之依據」。試問:合法調查程序之證據係以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對象或者也包 含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在內?證據能力與證明力之區辨為何?(25 分)
#148646
四、有目擊證人甲報案指出,某強盜殺人案為乙丙兩人所為。警察乃據此報案內容拘捕 乙丙兩人到案,惟乙丙兩人矢口否認,調閱附近監視錄影帶也無法清楚了解乙丙有 涉案。但因目擊者指證歷歷,檢察官迫於案件之重大,乃向法院聲請羈押乙丙兩人 並獲准。羈押期間,偵查人員透過多次借提與分離偵訊之方式,分別向乙丙兩人個 別告知,對方已承認,倘自己不承認可能將受較為嚴重之處罰。嗣後,偵訊過程中 經過乙丙互為推卸責任之情形下,終於起出了作案的凶器與搶來的贓款,隨之檢察官 起訴乙丙兩人。試問:本案羈押程序合法否?偵訊所得內容可否作為證據?(25 分)
#148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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