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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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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42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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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4年 - 104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42760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4年 - 104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42760
科目:
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
104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四、甲委任律師代理自訴,自訴狀上僅蓋用律師章,未有自訴人簽名或蓋章,第一審法 院疏未注意,亦未命自訴人補正,而於辯論終結後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自訴人委 由律師代理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發現本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第一審法院誤為 實體裁判,然案件已進入第二審程序,已無從命補正,故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諭 知自訴不受理。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⑵本案如經合法上訴,第三審法院應如何判決?(13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Peggy Liu
按照第二審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