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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年薦任財務管理#4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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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組內容
二、試分別評論下列陳述的對錯:(25 分)
⑵績效好的公司往往會成為被購併的對象。
相關申論題
⑶平均而言,合併會為雙方帶來大量的經濟利益。
#142261
⑷主併公司需要獲得被併公司管理當局的同意,才能出價收購對方的股票。
#142262
⑴選擇權定價模式認為,價格會受到變異數而非貝他係數的影響,故它與資本資產 定價模式的主張不一致。(10 分)
#142263
⑵一般化股票評價模式主張,公司的每股股價會隨股利的增加而上漲,但選擇權定 價模式卻認為,股利越高,選擇權的價值越低,因此,這兩種模式的說法並不一 致。(15 分)
#142264
⑴是否有強制授權之必要應該如何判斷?
#142266
⑵何謂增進公益之非營利實施?在健保系統下的強制授權是否為增進公益之非營利 實施?理由為何?
#142267
⑶就半導體技術專利申請強制授權,為何以第 2 項第 1 款或第 3 款之情事者為限? 請討論其正當性如何?
#142268
⑷第 4 項規定之合理之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應如何認定?並請評論我國實務上的 案例見解。
#142269
三、商標法第 70 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一、 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 或信譽之虞者。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 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 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三、明知有第 68 條侵害商標權之虞,而 製造、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吊牌、包裝 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 試問為何是「視為」侵害商標權?而不是「為」侵害商標權?是否應該改為「為」 侵害商標權?(15 分)
#142271
四、著作權法第 18 條規定,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 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 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第 93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害第 15 條至第 17 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試問此二條規定之立法目的並請從網路時代觀點討論其正當性。(15 分)
#14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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