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表達:指針對特殊議題以投票、選舉、民調、投書有關機關、參與公民會議、請願、編印並散發刊物、張貼大字報、抗議、遊行、示威、罷工、怠工、暴動、革命等方式所做的意見表示。 2.間接表達:指將自身的看法或訴求向大眾傳媒、民代、政黨、利益團體、候選人及意見領袖等表示,並請求他們在適當時機及場合代為意見表示,向社會及政府機關提出。 3.民意表達的限制 雖然人民與政府雙方都有意見溝通的必要,然而民意的表達因為多數決內在的困境,而有其限制存在。對公共管理者來說,就得針對這個問題做以下兩個層面的思考: (1)人民的意志可否表達 從公共選擇理論的角度來看,民意雖然可以展現,卻不具絕對的意義。這是因為從任何公共選擇機制所產生的民意都是相對的。選舉結果並不代表人民選擇的絕對表示,而是在相對的權力基礎上所做的一種選擇。任何選舉都會出現勝利者,但勝利者的產生並非完全是因為人民集體偏好的關係,制度內容與議程設定權的歸屬等都會對結果有決定性的影響。 民意經由選舉、民調、請願等方式的展現,都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但因為民意展現的過程無法客觀,所以任何結果都不具備絕對的價值。 (2)人民是否願意參與 從公共選擇理論的角度來看,人民有理由不參與公共事務,這可以從以下兩個角度觀察: A.公共財的角度:公共事務的產出是公共財,個人不一定要付出才能享受,而參與是個人的成本付出,但其享受卻與不付出的人相同,因此自利的人都會藉由「搭便車」的方式佔便宜。 B.機會成本的角度:若有人認為他不去參與公共事務所得的利益會比參與公共事務來得多,就會選擇對公共事務冷漠。 大多數的人民不是對公共事務冷漠,就是極端依賴傳媒、政治人物與學者專家等社會菁英分子所提供的「速食資訊」,並以這種較為簡單易懂的訊息做為政治參與的參考。換句話說,人民比較容易接受來自消息面的資訊,卻不願意花上任何心力對基本面做分析與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