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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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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 - 99 專技高考_律師:民事訴訟法#46585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四、
⑶設若甲公司於 99 年 3 月間以乙公司 製造、銷售之 a 產品侵害其 A 專利權為由, 擬對乙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主張侵害專利權所生之新臺幣 1,000 萬元損害賠償、 被控侵權物 a 產品之受銷燬,以及不得再行製造、銷售被控侵權物 a 產品。問: 甲公司為了實現上述本案訴訟之權利主張,各有何保全程序可資利用?試附理由 分別說明之。(15 分)
相關申論題
⑴被告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 及自民國(下同)99 年 4 月 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
#159258
⑵被告丙應給付原告 2,000,000 元及自 99 年 5 月 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6%計算之利息。
#159259
⑶請准以供現金或有價證券為擔保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事實及理由
#159260
⑴被告乙公司購買原告所有之機器,原告已於 99 年 3 月 1 日交付完畢。
#159269
⑵乙公司為支付買賣價金尾款,交付由訴外人丁(住臺北市大安區)簽發票載發票 日為 99 年 5 月 1 日、面額 2,000,000 元、委託 Y 銀行彰化分行為付款人並由被告 丙背書之支票,詎支票屆期經提示不獲兌現。
#159261
⑶爰依買賣關係請求命乙公司給付買賣價金、依票據關係請求命丙給付票款,並均 附加法定遲延利息。 謹 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據:買賣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均為影本)各一紙。 附件:委任狀一紙。 具狀人 甲(簽名) 撰狀人 A 律師(簽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159262
⑴兩造當事人是否已陳述爭點整理所必要之事實?應如何陳明事實始符合民事訴訟 法要求集中審理之意旨?能否借用本件事例,扼要析述:受原告或被告委任為訴 訟代理人之律師,應如何協力迅速進行訴訟或促成審理集中化?
#159263
⑵受訴法院於爭點整理階段,認為兩造所訂系爭契約應發生買賣之法律關係時,應 如何處理?是否亦應闡明原告要否為訴之追加或如何選擇訴之客觀合併型態?
#159264
三、甲訴請乙返還借款新臺幣 200 萬元,經第一審法院判決甲敗訴。甲於 99 年 1 月 1 日收受判決書。丙為甲之債權人於同年 1 月 15 日具狀以甲遲不提起上訴,為保全 自己權益,自得依民法第 242 條規定代位甲以丙自己名義提起上訴云云為由,聲明 上訴。甲則於同年 1 月 25 日具狀聲明上訴,但未繳納裁判費。第一審法院將卷證 逕送第二審法院。試說明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159265
⑴甲公司於 99 年 3 月間以乙公司侵害其 A 專利權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 第 523 條規定,向第一審法院聲請就乙公司之財產予以假扣押,甲公司就其假扣 押之原因陳稱:「乙公司生產之產品便於搬遷,若待起訴後方為假扣押,恐乙公 司將之隱匿他處;並於訴訟終結前,蓄意倒閉,脫產逃匿致令甲公司求償無門, 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甲公司就其所主張假扣押之原因雖未提出 證據加以釋明,惟甲公司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試問:法院就甲公司聲請願供 擔保以代假扣押之原因之釋明,應否准許?試說明其理由。(5 分)
#159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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