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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稅務法規#74251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年份:107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試分別計算下列情況之稅額,下列情況各自獨立:

申論題內容

⑶106 年度有下列扶養三子的五口之家,該家庭成員的年齡皆小於 70 歲, 夫妻二人均為上班族,年薪皆為 70 萬元,除此薪資外,並無其他所 得,基本生活費為每人 18 萬元,其於民國 107 年 5 月夫妻申報綜合 所得稅時,可於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多少元?(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Wayne
五口家庭 免稅額為 8萬8X5=44萬 綜合所得稅總額為70萬X2=140萬 薪資特別扣除額為20萬x2=40萬 基本生活費的差額=(18萬x5)-44萬(免稅額)-40萬(薪資特扣額)=6萬 140萬(總額)-44萬(免稅額)-24萬(標準扣除額)-40萬(薪資特別扣除額)-6萬(基本生活費差額) =26萬(綜合所得稅淨額) 故可以從總額扣除的為44+24+40+6=114萬
詳解 提供者:ckvhome

107年: 1.免稅額+一般扣除額(標準)+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88000*5+180000+128000*2=876000

     2.基本生活費=180000*5=900000

     3.由於合計數小於基本生活費,可從綜合所得總額減除900000元

108年: 1.免稅額+一般扣除額(標準)+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88000*5+240000+200000*2=1080000

     2.基本生活費=180000*5=900000

     3.由於合計數小於基本生活費,可從綜合所得總額減除900000元

詳解 提供者:XuanChen

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Yd*60%) 108年度 = 175,000  (本題題目給 18萬)

綜合所得總額 = 第三類 薪資所得 70萬 * 2 = 140萬

免稅額 = 8.8萬 * 5 = 44萬

標準扣除額 = 24萬

薪資特別扣除額  = 20*2 = 40萬

最低生活費差額 =  (18*5) - (44 + 24) = 22萬   → 可於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22萬

綜合所得淨額 = 140 - 44 - 24 -40 - 22 = 1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