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35條第一項,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因此繳納期間7/15~7/22屆滿翌日7/23起算30天為8/21日為最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