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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檢定(教檢)◆幼兒園◆教育理念與實務(舊名:幼兒園教育原理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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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_幼兒園:教育理念與實務#108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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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1年 - 11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_幼兒園:教育理念與實務#108210
科目:教師檢定(教檢)◆幼兒園◆教育理念與實務(舊名:幼兒園教育原理與制度)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1年 - 11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_幼兒園:教育理念與實務#108210
科目:
教師檢定(教檢)◆幼兒園◆教育理念與實務(舊名:幼兒園教育原理與制度)
年份:
111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3.請分別簡述現行《教師法》中,教師的權利與義務各二項。(10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歌渣
(這題我是自己想的,所以大家斟酌參考喔~)
教師的權益
:
教師自主權
:
可以依據自己的專業進行課程編排、教學方式的抉擇。
集會的權力
:
教師可以組織與參與教師工會,以爭取自己的權益。
教師的義務
:
遵守教師論理
:
身為教師必須遵守教師相關的教師倫理,包括不能傷害幼兒等。
保障幼兒最大權益
:
身為教師在抉擇時,必須考量所做的決定要符合幼兒的最佳利益。
詳解
提供者:花花腦絲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
權利
: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有之權利。
前項第八款情形,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另其涉訟係因教師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學校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以書面限期命其繳還。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
義務
: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詳解
提供者:王詩瑜
教師的權利
1.參加在職
進修、研究、學術
交流的活動
2.除法令有另行規定,教師得拒絕參與主管機關或學校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教師嘚義務
1.積極維護學生受教的權益
2.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詳解
提供者:nunu
第 31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有之權利。
第 32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資料來源:
教師法-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