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保密是輔導工作者應遵守的基本原則,但有特殊情況時,得以解除。請試列舉五種保密的特殊情況。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輔導以保護個案隱私為原則,「保密」是輔導者與個案之承諾,除了尊重個案隱私,也讓個案對輔導者產生信任,以利進行輔導工作。倘若發生以下情況時,將不屬於保密機制範圍,以下分述之:
一、危及個案及第三者之生命安全:
身體髮膚受之父母,當個案出現自殘、自殺或傷及無辜等情形,則保密得以解除,應立即通報以免發生憾事。
二、個案為性侵或虐待之當事者:
除了撫慰心靈及引導正確價值觀,亦須通報相關單位協助處理。
三、個案觸及法律條例:
若個案有觸法之嫌疑,例如私藏毒品或持有槍枝等,應通報相關單位尋求協助,以免個案誤入歧途。
四、個案與輔導者具雙重關係:
若個案與輔導者具雙重關係,例如產生情愫等,應立即解除輔導關係,並轉介其他輔導師。
五、因故上法庭:
若個案因故上法庭時,應向法官呈遞輔導記錄,以利進行審判。
輔導者應保持警覺,應以個案及社會大眾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倘若個案之保密內容包含以上其中一點,則保密得以解除,並應通報家長、警方及相關單位協助處理,除了避免憾事發生,亦幫助個案獲得較佳的結果。
個人淺見,請多指教。
詳解
當事人:
1.涉及緊急危險情況
2.患有致命傳染疾病
3.涉及刑事案件
輔導工作者:
1.評估當事人有自殺傾向
2.預警當事人有意圖傷害別人
詳解
保密是諮商師工作的基本原則,但在以下的情況下則是涉及保密的特殊情況:
a 隱私權為當事人所有,當事人有權親身或透過法律代表而決定放棄。
b.保密的例外:在涉及有緊急的危險性,危及當事人或其他第三者。
c.諮商師負有預警責任時。(即當事人的行為若對其本人或第三者有嚴重危險時,諮商師有向其合法監護人或第三者預警的責任。)
d. 法律的規定。
e.當事人有致命危險的傳染疾病等。
f. 評估當事人有自殺危險時。
g. 當事人涉及刑案時等。
a 隱私權為當事人所有,當事人有權親身或透過法律代表而決定放棄。
b.保密的例外:在涉及有緊急的危險性,危及當事人或其他第三者。
c.諮商師負有預警責任時。(即當事人的行為若對其本人或第三者有嚴重危險時,諮商師有向其合法監護人或第三者預警的責任。)
d. 法律的規定。
e.當事人有致命危險的傳染疾病等。
f. 評估當事人有自殺危險時。
g. 當事人涉及刑案時等。
引自 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諮商專業倫理守則
http://www.guidance.org.tw/ethic_001.html
詳解
1.在法庭上法官需要諮商師作證時。
2.當事人有犯罪疑慮時。
3.當事人說可以事情不需要保密。
4.當事人有自殺疑慮時。
5.當事人未成年,徵得當事人接受讓監護人知悉。
詳解
1.當事人違反刑事法律之規定
2.評估當事人涉及自殺、自殘之危險
3.評估當事人有傷害他人之危險
4.受司法機關之傳喚調查
5.當事人有致命危險傳播疾病
詳解
保密是輔導人員應盡的倫理守則,然而在某些特需情況,得以解除,以下列舉五種情形,屬保密的例外條件:
一、當事人有遭受立即危險性的可能:例如個案告訴輔導人員她有自殺的念頭,並開始策畫,此時保密原則並存在,輔導人員應予個案相關人員討論並處理。
二、當事人有危害到他人的安全的可能性:如個案說他打算明天到捷運站隨機殺人,則輔導人員無需為此保密。
三、法院傳喚要求提供相關資訊
四、當事人要求檢閱自己的輔導紀錄
五、當事人有致命危險的傳染疾病時
詳解
為了維護個案的隱私權,因此諮商師有責任進行保密,但以下5種特殊狀況可以解除保密: 1、個案有自殺的傾向。2、個案有逃家的計畫。 3、個案有犯罪的動機。 4、個案遭受到性侵、霸凌。 5、個案有致命危險傳播疾病。
詳解
1. 個案的案例與生命的安危有關係的時候,保密原則必須被解除,以免發生憾事。
2. 個案與輔導者有雙重關係時,須立即解除諮商關係,並告知個案轉介其他諮商師。
3. 未成年個案的家庭有虐待之狀況時,應立即通報,解除保密原則。
4. 個案健康狀況有傳染病危機的時候,應立即就診。
5. 個案本身涉及刑事案件時,也應立即通報警局,解除保密的原則。
詳解
1.法院傳喚
2.個案有傷害自己的行為時
3.個案有傷人意圖時
4.個案受到性侵、家暴等狀況時
5.個案有致命危險的傳染疾病
詳解
1.個案已有自殺的念頭,應立即呈上上級機關。
2.個案有自主權,可以自己選擇要加入或退出諮商。
3.若危及到個案的生命時,應立即的向上呈報。
4.法官若需要個案的資料協助時,可以提供給法官。
5.法定代理人有權力查閱個案的諮商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