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以保護個案隱私為原則,「保密」是輔導者與個案之承諾,除了尊重個案隱私,也讓個案對輔導者產生信任,以利進行輔導工作。倘若發生以下情況時,將不屬於保密機制範圍,以下分述之:
一、危及個案及第三者之生命安全:
身體髮膚受之父母,當個案出現自殘、自殺或傷及無辜等情形,則保密得以解除,應立即通報以免發生憾事。
二、個案為性侵或虐待之當事者:
除了撫慰心靈及引導正確價值觀,亦須通報相關單位協助處理。
三、個案觸及法律條例:
若個案有觸法之嫌疑,例如私藏毒品或持有槍枝等,應通報相關單位尋求協助,以免個案誤入歧途。
四、個案與輔導者具雙重關係:
若個案與輔導者具雙重關係,例如產生情愫等,應立即解除輔導關係,並轉介其他輔導師。
五、因故上法庭:
若個案因故上法庭時,應向法官呈遞輔導記錄,以利進行審判。
輔導者應保持警覺,應以個案及社會大眾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倘若個案之保密內容包含以上其中一點,則保密得以解除,並應通報家長、警方及相關單位協助處理,除了避免憾事發生,亦幫助個案獲得較佳的結果。
個人淺見,請多指教。
1.當事人違反刑事法律之規定
2.評估當事人涉及自殺、自殘之危險
3.評估當事人有傷害他人之危險
4.受司法機關之傳喚調查
5.當事人有致命危險傳播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