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練規29
(重要/110/7/7修法)
訓練單位對於第三條至第十六條之教育訓練,應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訓練15日前文件報地方主管機關,訓練計畫報備書、課程表、 講師概況、 學員名冊、輔導員名單)及下列文件,於教育訓練結束後十日內做成電子檔,至少保存十年:
一、 學員簽到紀錄(格式十二)。
二、 受訓學員點名紀錄(格式十三)。
三、 受訓學員成績冊(格式十四)。
四、 受訓學員訓練期滿證明核發清冊(格式十五)或結業證書核發清冊(格式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