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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參考書:林清-行政法申論題型百分百(命題焦點暨題庫解析)
章節:Ch13.行政作用法─行政處分
主題: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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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編輯
林清-行政法申論題型百分百(命題焦點暨題庫解析)
Ch1.行政法通論─行政的概念與種類
Ch2.行政法通論─行政法的概念
Ch3.行政法通論─行政法法律關係
Ch4.行政法通論─行政法的法律原則
Ch5.行政法通論─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判斷
Ch6.行政組織法─行政主體與內部組織
Ch7.行政組織法─公務員法
Ch8.行政組織法─地方自治
Ch9.行政組織法─政府組織改造
Ch10.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的基本概念
Ch11.行政程序法─行政正當性
Ch12.行政作用法─行政立法行為
Ch13.行政作用法─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依不同分類標準可區分為
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
訴願得就「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提起
行政處分之附款
事實行為 VS 行政處分
Ch14.行政作用法─行政契約
Ch15.行政作用法─行政指導
Ch16.行政作用法─行政計畫
Ch17.行政作用法─行政上事實行為
Ch18.行政作用法─行政秩序罰
Ch19.行政作用法─行政上強制執行
Ch20.行政救濟法─訴願制度(訴願法)的探討
Ch22.行政救濟法─行政訴訟法
Ch22.行政救濟法─國家責任論
Ch23.行政救濟法─其他國家責任
主題: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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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114條內容: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 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 ,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 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規定: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二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三 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四 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五 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六 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七 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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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補正
、
不應歸責
、
重大明顯
、
事後作成決議
、
事後參與
、
事後提出
、
事後給予
、
事後記明
、
未經授權
、
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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