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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遺產及贈與稅繳納期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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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二個月。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十八期以內繳 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 經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 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 ,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抵繳財產價值之估定,由財政部定之。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項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興櫃股票之當日加權平均成交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繼承或受贈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者,繼承發生日或贈與日 至申請抵繳日之折舊或折耗額;其經設定他項權利者,應扣除該項權利之 價值或擔保之債權額。 前項之他項權利為抵押權者,其擔保之債權於抵繳後經債務人清償,致抵 繳價值超過原抵繳稅款者,準用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課徵標的物以外之財產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者,其抵繳 價值之計算,以申請日為準,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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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贈與稅遺產稅三十萬元以上不超過二個月為限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二個月抵繳財產價值稅納稅義務人財政部遺產稅及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