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據行政執行法,下列何者非屬例示之直接強制執行方法?
(A)斷絕營業所必須之電力
(B)註銷營業證照
(C)對人之管束
(D)封閉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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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7), B(912), C(3266), D(354), E(0) #1651378
統計: A(217), B(912), C(3266), D(354), E(0) #1651378
詳解 (共 10 筆)
#2845005
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D)
三、收繳、註銷證照。(B)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A)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C)對人之管束,是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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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1613
行政執行法 第 36 條 |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n時,得為即時強制。n即時強制方法如下:n一、對於人之管束。n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n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n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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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5753
對人之管束是即時強制處理之方式
參行政執行法36條
參行政執行法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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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7250
(A)斷絕營業所必須之電力
(B)註銷營業證照
(D)封閉建築物
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C)對人之管束
行政執行法第36條第2項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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