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據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契約締結後調整契約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機關得任意片面調整契約內容
(B)締結行政契約之雙方當事人,因情事重大變更,得請求調整契約內容
(C)行政機關為防止公益之重大危害,得片面調整契約內容,且無須補償相對人損失
(D)法律未明文規定,故雙方當事人均無法以任何理由調整契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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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9156), C(207), D(163), E(0) #1651374
統計: A(51), B(9156), C(207), D(163), E(0) #1651374
詳解 (共 7 筆)
#2739451
第146條(行政機關單方調整或終止契約之權利)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第147條(情事變更後契約之調整或終止)
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
前項情形,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於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
第一項之請求調整或終止與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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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2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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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8929
146(公益調整終止)
相對人為人民時 行政機關願意補償財產損失就可以調整/終止(人民對補償金額不滿可以提給付訴訟)
人民覺得調整後難以履行 可以書面申請終止
147(情勢變更調整終止)
情勢重大變更 導致顯失公平 人民或行政機關可以要求調整 無法調整可以終止
行政機關為了公益可以補償之後命人民繼續履行(強迫)(人民對補償金額不滿可以提給付訴訟)
爭點參考:為了公益跟重大危害而調整契約 人民覺得很難履行的時候可以終止
反而是情勢更變(相比公益比較輕微)行政機關卻可以強迫人民繼續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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