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
(A)對違法排放水之工廠命停工
(B)對違法失職之公務員命停職
(C)對違反勞動基準法者公布雇主姓名
(D)對違反環境教育法之業者命講習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0), B(4362), C(274), D(248), E(0) #1651375
統計: A(160), B(4362), C(274), D(248), E(0) #1651375
詳解 (共 5 筆)
#2885874
雖然我沒看到最佳解答裡的完整內容
但「停職」不屬於懲戒處分喔!!!!它是在懲戒前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廳或行政機關做出的決定
停職又分當然停職與先行停職兩種
1. 當然停職(公務員懲戒法4)—理所當然會被停職的狀況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1)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2)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3)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2. 先行停職(公務員懲戒法5)
(1)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先行停止其職務。→性質屬暫時性處分
(2)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主管機關所作成之行政處分
120
1
#2386619
B應該是懲戒處分
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受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該管主管長官,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
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 19 條之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而認為情節重大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51
8
#2739466
第1條(立法目的)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1)罰鍰、(2)沒入或(3)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2條(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要件)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2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