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行政程序法對行政機關管轄權之原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B)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C)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
(D)行政機關認無管轄權者,應即將申請書件退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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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65), C(100), D(3511), E(0) #1651380
統計: A(37), B(65), C(100), D(3511), E(0) #1651380
詳解 (共 6 筆)
#3281206
第11條(行政機關之管轄權及管轄權不得隨意設定或變更)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A)。 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前項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為之。 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B)
第17條(行政機關對管轄權之有無之處置)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C);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D) 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依前項規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者,視同已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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