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據行政執行法,義務人對於執行機關採取間接強制方法不服時,如何提起救濟?
(A)向執行機關提起復審
(B)向原處分機關提起申訴
(C)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D)向原處分機關提起再申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4), B(365), C(5064), D(31), E(0) #1651384
統計: A(94), B(365), C(5064), D(31), E(0) #1651384
詳解 (共 8 筆)
#2403663
第 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
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
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
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
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
當行政機關有違法或不當處分,造成人民權益受損,人民有權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163
2
#2405760
{整理}
對執行行為不服-行政執行法第9條---受理時間:執行程序終結前
受理機關:執行機關
救濟方式:聲明異議
45
1
#4630000
回8F,聲明異議等同於訴願,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無須再訴願。
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4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節錄: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經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之聲明異議程序,應認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聲明異議人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26
0
#2687018
補充:行政執行法第28條(間接強制方法及直接強制方法)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25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