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行政執行法對於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遭受損失之補償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
(B)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C)應於知有損失後,五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
(D)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不得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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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4), B(423), C(2579), D(512), E(0) #1651387

詳解 (共 7 筆)

#2385650

行執法第41條:

知有損失兩年內,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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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9503

執行法

第41條(即時強制而致損失得請求補償)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可歸責於該民之事由者,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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