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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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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司法行政:民事訴訟法#43895
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
年份:
10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移轉登記其名下之某房屋及土地(下稱 A 房地),並於 起訴狀上載明「裁判費請裁定命繳納」。某地方法院乃裁定核定 A 房地之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1000 萬元,並定期 7 日命甲補繳一審裁判費 10 萬元。甲以乙 3 年前 買入 A 房地時,僅花費 700 萬元,認為該裁定核定價額為 1000 萬元不當,且須繳 納之裁判費過高,7 日期間太短,乃對該裁定全部提起抗告。倘 A 房地之市價確已 上漲甚多,該地方法院係送請鑑價後始核定為 1000 萬元,請問:抗告法院應如何 處理甲之抗告?試附理由回答之。(25 分)
二、土地共有人甲為原告,以其他共有人乙、丙、丁全體為被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共 有物。第一審法院依甲主張之分割方案判決分割,乙對該方案不服,提起第二審上 訴,而丙及丁則未聲明不服。請問,倘乙之上訴為合法,其上訴效力是否及於丙、 丁?又倘丙、丁於第二審審理程序中始終未到場,乙於審理進行中具狀撤回上訴, 是否發生撤回之效力?(25 分)
三、甲以債務人乙怠於行使乙對丙之債權而須保全債權為由,以自己為原告,以丙為被 告,起訴請求丙應給付乙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並由甲代為受領。法院審理中, 均未通知乙。審理結果,認為乙對丙無 500 萬元之債權,而為甲敗訴判決確定。乙 於判決確定後,是否得以自己為原告,以丙為被告,起訴請求丙應給付乙同一債權 之 500 萬元?試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四、甲因乙駕車不慎而遭撞斷一條腿。乙於刑事案件之偵查及審判中,均坦承是其駕車 肇事。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乙賠償損害,經刑事庭 將該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裁定移送民事庭,乙在民事庭審理中,否認是其駕車肇事。 甲主張乙已經在刑事案件中自認駕車肇事之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 279 條自認規定, 其無庸負舉證責任,應由乙證明其自認與事實不符。請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法 院是否得以乙於刑事案件中自認之事實作為裁判之依據?請附理由回答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