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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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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司法行政:民事訴訟法#43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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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2年 - 102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司法行政:民事訴訟法#43895
科目: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2年 - 102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司法行政:民事訴訟法#43895
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
102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土地共有人甲為原告,以其他共有人乙、丙、丁全體為被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共 有物。第一審法院依甲主張之分割方案判決分割,乙對該方案不服,提起第二審上 訴,而丙及丁則未聲明不服。請問,倘乙之上訴為合法,其上訴效力是否及於丙、 丁?又倘丙、丁於第二審審理程序中始終未到場,乙於審理進行中具狀撤回上訴, 是否發生撤回之效力?(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