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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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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司法行政:民事訴訟法#43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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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2年 - 102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司法行政:民事訴訟法#43895
科目: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2年 - 102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司法行政:民事訴訟法#43895
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
102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甲以債務人乙怠於行使乙對丙之債權而須保全債權為由,以自己為原告,以丙為被 告,起訴請求丙應給付乙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並由甲代為受領。法院審理中, 均未通知乙。審理結果,認為乙對丙無 500 萬元之債權,而為甲敗訴判決確定。乙 於判決確定後,是否得以自己為原告,以丙為被告,起訴請求丙應給付乙同一債權 之 500 萬元?試附理由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