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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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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78967
科目:
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
年份:
108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我國私有土地所有權之取得,依其取得之「效力」可包括「原始取得」 與「繼受取得」兩類型,試說明該兩類型之意涵。又倘若以「法律事實 (規定)」作為私有土地所有權之取得原因,試依據現行土地法與平均 地權條例之規定,分別就前揭「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兩效力類型, 各舉兩項規定。(25 分)
二、茲為提升基地承租人權利之保障密度,土地法第 102 條規定:「租用基 地建築房屋,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於契約訂立後二個月內,聲請該管直 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地上權之登記。」則該「契約成立後二個月」 之法律性質為何?其所據理由為何?又,倘若基地出租人、承租人雙方 於辦竣地上權登記之後,兩造之法律關係為何?試論述之。(25 分)
三、何謂最高限額抵押權?辦理該抵押權設定登記時應檢附那些文件?試 就所知說明之。(25 分)
四、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業於民國 108 年 7 月 3 日修正發布,明定原 住民符合何種資格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 又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土地面積最高限額若何?試分 述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