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私有土地所有權之取得,依其取得之「效力」可包括「原始取得」 與「繼受取得」兩類型,試說明該兩類型之意涵。又倘若以「法律事實 (規定)」作為私有土地所有權之取得原因,試依據現行土地法與平均 地權條例之規定,分別就前揭「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兩效力類型, 各舉兩項規定。(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