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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 109年 - 109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民事訴訟法#89993
109年 - 109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民事訴訟法#89993
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
年份:
109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⑴就甲、乙之主張及抗辯,法院應如何進行爭點整理?
⑵乙之反訴是否合法?丙得否為反訴之共同被告?
二、甲1、甲2、甲3因繼承而共有 A 地,甲1單獨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請求 乙應將無權占有之 A 地返還與甲1、甲2、甲3(以下稱「前訴訟」)。乙 則抗辯:其占有使用 A 地係經甲3代表全體共有人與其簽訂租約,並曾 給付甲3新臺幣100萬元作為5年租金之用,迄今租期尚未屆至。經前訴訟 之法院判決駁回甲1之訴,並告確定。問:如甲2認為該租約未經其同意, 得否再列乙為被告,提起後訴訟,請求乙應返還 A 地與甲1、甲2、甲3? 或有無其他救濟途徑?(30分)
三、甲向該管法院請求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600萬元,其理由略為: 甲、乙離婚時達成協議,8歲之子丙由甲擔任親權人,每月1日乙應給付 甲5萬元,作為丙之扶養費,至丙20歲為止。惟乙僅給付1年後即未再給 付,甲擬一次請求已屆期未付之6個月扶養費及未屆期之扶養費合計600 萬元;乙則抗辯,其過去均曾遵期給付,僅有1個月未付而已,且甲之收 入較高,應更有能力扶養丙,扶養協議約定之金額顯不合理,請求法院 駁回甲之請求。試問:此事件是否應行言詞辯論程序?法院得否酌定命 乙應每月給付丙之扶養費為3萬元?法院是否應依職權探知與扶養協議 有關之事實?(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