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民事訴訟法#89993
科目: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受僱於丙送貨,於民國(下同)107年2月1日騎機車送貨途中與乙發生 車禍,甲受傷嚴重,住院治療。於108年9月1日甲列乙為被告起訴,主張 乙有過失致發生車禍,請求乙應賠償甲所受損失新臺幣(下同)80萬元, 且經調解不成立;乙則提出答辯狀抗辯:其無過失,事故之發生係因甲超 速追撞乙,致其名貴跑車受損,已支出修理費用120萬元,並列丙為反訴 之共同被告,請求甲、丙連帶賠償120萬元。問:(每小題20分,共40分)

申論題內容

⑵乙之反訴是否合法?丙得否為反訴之共同被告?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 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
ㅤㅤ
ㅤ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又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非屬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而為普通共同訴訟,僅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訴訟行為,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而經法院認為有理由者為限,始有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之適用,其行為效力始及於同造其他連帶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