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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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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 - 98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民事訴訟法#47794
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
年份:
98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7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7)
⑴本(98)年度甫新設立之祭祀公業涉訟時,有當事人能力否?(8 分)
⑵失蹤人欠債未償,洽其財產管理人,亦相應不理。債權人應對何人提起給付之訴, 其被告始為適格?(8 分)
⑶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所生 權義事項涉訟時,是否有訴訟能力?(9 分)
二、甲負債累累,光祇積欠其中債權人乙借款債務部分,即已高達 500 萬元之多,迭經 催索無效,乙乃著手對甲為財產調查,始發現不久前,甲已以其於 97 年 1 月 5 日 與丙成立之買賣為原因,將其僅有市值約 600 萬元之 A 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知 情之丙,致乙之債權無所取償。經乙進一步追查,祇知甲、丙 97 年 1 月 5 日訂立 之 A 屋買賣契約所載買賣價額為 300 萬元,至於彼等究竟是否出於通謀而為虛偽買 賣及移轉所有權之行為,則尚不得確知。乙為維護其借款債權,並希望紛爭能一次 解決,乃決定提起合併之訴予以處理。 問:乙所為起訴應以何人為被告?應合併提起如何的訴訟?俾使一次達成現已登記為 丙名下之 A 屋得以回復為甲名下所有之最終目的。試附理由回答之。(25 分)
三、甲、乙二人共有 A 建地一筆,每人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三年前乙趁甲出國期間,擅 於整筆 A 地上蓋滿違章建築房屋自行居住使用。甲去年回國後發現上情,乃即以乙 為被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經法院作出將 A 地其中 B 部分歸甲,C 部分歸 乙之判決確定在案。惟乙卻仍拒不拆除地上房屋將 B 部分土地點交予甲。甲無奈乃 於日前又以乙為被告,另行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拆除 B 部分土地上之房屋,將 B 部 分土地返還予甲。問上開分割共有物判決是否具有形成力及執行力?又法院應如何 審理裁判該甲對乙所提拆屋還地之後訴?(25 分)
⑴甲所提再審之訴是否合法?法院應如何審理裁判?(15 分)
⑵題示情形,設若甲於 97 年 9 月 10 日已另補狀指明原確定判決有如何不適用法規 之具體情事,此時該案尚未評決,則法院又應如何審理裁判?(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