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甲負債累累,光祇積欠其中債權人乙借款債務部分,即已高達 500 萬元之多,迭經
催索無效,乙乃著手對甲為財產調查,始發現不久前,甲已以其於 97 年 1 月 5 日
與丙成立之買賣為原因,將其僅有市值約 600 萬元之 A 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知
情之丙,致乙之債權無所取償。經乙進一步追查,祇知甲、丙 97 年 1 月 5 日訂立
之 A 屋買賣契約所載買賣價額為 300 萬元,至於彼等究竟是否出於通謀而為虛偽買
賣及移轉所有權之行為,則尚不得確知。乙為維護其借款債權,並希望紛爭能一次
解決,乃決定提起合併之訴予以處理。
問:乙所為起訴應以何人為被告?應合併提起如何的訴訟?俾使一次達成現已登記為
丙名下之 A 屋得以回復為甲名下所有之最終目的。試附理由回答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