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選題】 1.一、甲(自然人,住 A 法院轄區)向乙銀行(設 B 法院轄區)借款新臺幣
(下同)20 萬元,並以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如因契約涉訟,
合意由 B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B 法院並無其他管轄權事由) 。嗣甲
未償還借款,乙乃向 B 法院起訴請求判命甲清償借款。試問:乙聲明請
求甲返還借款 9 萬元,甲爭執 B 法院無管轄權,並聲請移送至 A 法院管
轄。B 法院乃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 A 法院,是否合法?若乙聲明請求甲
返還借款 15 萬元,甲未抗辯 B 法院無管轄權亦未聲請移送至他法院。
惟 B 法院認前開合意管轄約定屬定型化契約條款,按其情形對甲顯失公
平,合意管轄約定無效,B 法院對本案並無管轄權,乃依職權裁定將訴
訟移送至 A 法院,是否合法?(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