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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民事訴訟法#110305
科目: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向 A 地方法院(下稱 A 法院)聲請對乙核發支付命令,命乙給付甲新 臺幣(下同)300 萬元,主張:乙於民國(下同)110 年 5 月 20 日駕車在 臺北市中山南路與忠孝東路口違規闖紅燈撞傷甲,致甲受有損害 300 萬 元,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聲請命乙如數歸還等語。A 法院於 110 年 5 月 25 日對乙核發命同金額之支付命令並於同日送交郵寄。試問: A 法院第一次送達因乙遷移住居所而未能合法送達,經查詢新址後,乃於 110 年 8 月 20 日第二次送達,並於同年 9 月 5 日送達予乙,但乙逾 20 日 期間均未向 A 法院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是否因未異議而確定?若乙於 110 年 5 月 30 日受送達,且於同年 6 月 5 日向 A 法院就支付命令全部提 出異議,該支付命令效力如何,A 法院應如何處理?(3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一、
  1. 5 月 25 日:核發支付命令
  2. 8 月 20 日:第二次送達 
  3. 9 月 5 日:送達予乙
  • 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 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二、
  1. 5 月 25 日:核發支付命令
  2. 5 月 30 日:受送達
  3. 6 月 5 日:異議
第519條
  •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