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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民事訴訟法#110305
科目: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丙列丁為被告向 A 地方法院(下稱 A 法院)起訴,請求判命丁應返還借 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並同時聲請訴訟救助。A 法院為准予訴訟 救助之裁定(未據抗告而確定) ,就本案部分認定,丙之借款返還請求權 存在,但丁已清償 40 萬元,乃判決命丁給付丙 60 萬元,並駁回丙其餘 之訴。丙於法定上訴期間內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但上訴狀內未具上訴 理由,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A 法院應為如何處理?(3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訴訟救助與裁判費部分
  • 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
  •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 前項釋明,得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
  • 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
    • 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 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 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
  • 前項第一款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
  • 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
  • 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
  • 當事人力能支出訴訟費用而受訴訟救助或其後力能支出者,法院應以裁定撤銷救助,並命其補交暫免之費用。
  • 前項裁定,由訴訟卷宗所在之法院為之。
未具理由部分:
  •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 四、上訴理由
  •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
  • 上訴人提出理由書後,除應依前條規定駁回者外,第二審法院應速將上訴理由書送達被上訴人。
  • 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狀,及命上訴人就答辯狀提出書面意見。
  • 當事人逾第一項及前項所定期間提出書狀者,法院得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
  •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