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經登紀或檢定合格之教師未曾擔任教職或脫離教學工作連續幾年以上者,得重檢定及實習?
(A)五年
(B)八年
(C)十年
(D)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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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1), B(111), C(2762), D(40), E(0) #45153

詳解 (共 9 筆)

#143139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0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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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672

此法規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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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307
取得教師合格證的方式的先考上學程修滿26...
(共 4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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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426
廢了還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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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639
可是現在不是一樣10年沒任教.之前考上的合格證就會被取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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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3972
如上所說,所以建議刪除此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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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140
那麼請問有經驗的前輩,通過教檢的人如果脫離幼教工作十年,是不是仍然有幼教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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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6611
廢止日期:民國 92 年 08 月 27 日
第 34 條
 經登記或檢定合格之教師,未曾擔任教職或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十年以上 ,擬重任教職者,應重新申請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第三十七條第四款所定情形者。 二、未擔任教職或脫離教學工作期間,係擔任教育行政工作者。

第37條 
本辦法施行前之下列人員,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十年內,其教師資格之取
得,得依本辦法施行前之法令,以登記方式辦理之;屆期未辦理者,其教
師資格之取得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一、於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所之大學,已修習或修畢教育專業科
    目之大學畢業生。
二、師範學院進修部各類學士學位班畢 (肄) 業生。
三、師範學院進修部幼稚教育專業學分班結 (肄) 業生。
四、具有教師資格,尚未辦理合格教師登記,或已辦理合格教師登記或檢
    定,未曾擔任教職或脫離教學工作連續十年以上者。



92年8月1日『師資培育法』修正施行前已取得幼稚園教師證書者,其證書有效年限之認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臺國(三)字第1010054643號
主旨:轉知教育部有關92年8月1日「師資培育法」修正施行前已取得幼稚園教師證書者,其證書有效年限之認定一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4月6日臺國(三)字第1010054643號函辦理。
二、92年8月1日「師資培育法」修正施行前,已取得幼稚園教師證書者,且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以下簡稱原檢定及實習辦法)第34條及第37條第4款規定認定脫離教學工作連續未達10年尚未失效,於92年8月1日「師資培育法」修正施行後,始有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10年以上之情形者,應不受原檢定及實習辦法第34條及第37條之規範,其教師證書應存續有效。
三、前開人員倘因服務於合法立案之托兒所,致有脫離教學工作(幼稚園)連續達10年以上之情形者,教育部業於98年10月23日以臺國(三)字第0980162186號(如附件)函釋同意從寬採計是類人員於合法立案托兒所擔任教學工作之資格,是以,其教師證書仍存續有效,無須重新申請登記或檢定。至非上開原因致使教師證書失效者,則非教育部放寬認定資格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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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2749
建議刪除此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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