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學校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委員未兼行政職務的教師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的幾分之幾?
(A)五分之一
(B)四分之一
(C)三分之一
(D)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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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13), C(475), D(790), E(0) #117915

詳解 (共 7 筆)

#180683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未兼行政職務的教師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2/3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未兼行政職務的教師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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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837
以下自己想法
不管是老師的申訴 還是學生的申訴 都怕行政人員有權力的冗斷
所以肯定都是老師代表一定要大於1/3才比較安全 所以不是1/2 就是2/3
此外 由於老師的申訴部分 老師比學生更怕被冗斷
所以 比學生的標準又還更嚴謹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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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75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10006

名  稱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11 月 28 日
第 4 條   學校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學生申評
會) ,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由校長遴聘學校行
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法律、心理或輔學者專家組成之
,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學生申評會,由校長召集,委員產生後應於第一次開會時互選一人擔任主
席,主持會議。
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評會之委員。


學校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委員未兼行政職務的教師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的幾分之幾?(A)五分之一 (B)四分之一 (C)三分之一 (D)二分之一 出於: 教育專業難題彙整20100613#1794




你找到的好像是教師的申評會喔!!!!!  民國 99 年 09 月 03 日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10003

第 4 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專科以上學校為辦理教師申訴案件之評議,應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申評會)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其業務需要訂定申評會編組表,列明職稱、職等、員額

前項編組所需人員於本機關現有員額內勻用

第 二 章 組織
第 5 條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由機關首長遴聘教師、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主管機關
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申評會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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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182
以下我自己的猜的 感覺就是 訓導處的行政成員 強迫投票懲處學生 所以老師要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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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4532
該法民國 105 年 04 月 20 日 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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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7134

是"壟"-ㄌ斷。非"冗"-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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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67


第 29 條 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 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及教育學者 ,且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三分之二,但有關委員本校之申訴案件 ,於調查及訴訟期間,該委員應予迴避;其組織及評議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
第 29 條 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 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及教育學者 ,且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三分之二,但有關委員本校之申訴案件 ,於調查及訴訟期間,該委員應予迴避;其組織及評議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
第 29 條 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 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及教育學者 ,且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三分之二,但有關委員本校之申訴案件 ,於調查及訴訟期間,該委員應予迴避;其組織及評議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
第 29 條   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 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及教育學者 ,且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三分之二,但有關委員本校之申訴案件 ,於調查及訴訟期間,該委員應予迴避;其組織及評議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

應該是三分之二才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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