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民國七十八年頒佈之幼稚園設備標準對幼稚園每一兒童的室內與室外面積的要求為何?
(A) 全台灣地區相同
(B) 院轄市、省轄市與郊區三者皆有不同規定
(C) 院轄市、省轄市相同,但與郊區不同
(D) 院轄市與郊區相同,但與省轄市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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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6), B(2203), C(402), D(138), E(0) #218855
統計: A(196), B(2203), C(402), D(138), E(0) #218855
詳解 (共 5 筆)
#367805
兒照法第十條 室內活動式之面積
一. 招收15人以下之班級,專用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30平方公尺(如果是以幼兒人數來算,每人不得小於2.5 平方公尺)
二. 招收16人以上30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60平方公尺
第十一條
一. 幼兒每人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得小於3平方公尺。但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之私立幼兒園及其分班, 不得小於2平方公尺。
一. 招收15人以下之班級,專用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30平方公尺(如果是以幼兒人數來算,每人不得小於2.5 平方公尺)
二. 招收16人以上30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60平方公尺
第十一條
一. 幼兒每人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得小於3平方公尺。但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之私立幼兒園及其分班, 不得小於2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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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167
最新的兒照法 沒有規範的這麼細
只有人口密度高的地方,可以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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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943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十條 室內活動室之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尺。
二、招收幼兒十六人以上三十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六十平方公尺。
第一項室內活動室面積,得採個別幼兒人數計算方式為之。每人室內活動空間不得小於二點五平方公尺。
第十一條 室外活動空間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第十二條 幼兒每人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得小於三平方公尺。但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之私立幼兒園及其分班,不得小於二平方公尺。
第一項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包括一樓樓地板面積、騎樓面積、法定停車面積、道路退縮地及依法應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等。
第一項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足部分,得以室內遊戲空間面積補足。但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仍不得小於二十二平方公尺及招收幼兒人數二分之一所應具有之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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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742
請問:現在新的幼照法通過,這項標準有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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