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複選題
23 下列何者非司法院解釋憲法所審查之標的?
(A)行政機關之通案函釋
(B)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
(C)判例
(D)地方法院之判決
統計: A(1544), B(1143), C(1037), D(4175), E(32) #1089989
詳解 (共 10 筆)
(D)地方法院之判決非窮盡司法訴訟救濟制度之「確定終局判決」,故非司法院解釋憲法所審查之標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5 第 1 項 第 2 款)。
司法院大法官為「規範審查」,審查該標的為:
1.憲法:含修憲條文。
2.法律:含法、條例、通則、預算等。
3.命令:含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如行政機關之通案函釋)、行政計畫、自治法規等。
4.相當於法律或命令者:含判例、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最高法院民刑庭總會決議、民事庭會議決議、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公懲會案例等。
5.與該具體事件相關聯且必要之法條內容或與裁判有重要關聯之法令(釋字第445、535、558號)。
6.如將補充解釋納入,則違憲審查之標的尚可包含行憲前之司法解釋與行憲之司法解釋。
依照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4條
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左:
一、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
二、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三、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前項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
A行政機關函釋屬於行政規則,自然屬於法規命令
B依照釋字374之理由書
「…最高法院之決議原僅供院內法官辦案之參考,並無必然之拘束力,與判例雖不能等量齊觀,惟決議之製作既有法令依據(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及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三十二條),又為代表最高法院之法律見解,如經法官於裁判上援用時,自亦應認與命令相當… 」
C則依照釋字154之理由書
「…足見最高法院及行政法院判例,在未變更前,有其拘束力,可為各級法院裁判之依據,如有違憲情形,自應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 …」
小抱怨:法學大意從一開始宣傳只考基本法理,進階到考法條,又進階到考釋字,再進階到考釋字理由書,我是覺得很過分啦
釋字第622號解釋理由書:最高行政法院決議如經法官於裁判上援用,應認其與命令相當,得為憲法解釋之對象
個人覺得不應該聚焦在判例與判決的比較,因為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也是可以做為釋憲的標的,但條文內容是說必須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終局裁判........”。所以當然D選項的“地方法院”判決就不適合囉,因為你必須要有依法定程序呀,如一些案件可以一審,二審乃至三審才有到終局,或有給你時間提上訴或抗告才會到裁判確定,你都放棄這些可以爭訟的權利那為何還許你所提出的釋憲,所以D是錯的。這是我的看法。
憲法訴訟新制簡介(111年1月4日施行)
新舊法差別
參、新法與現行法對照
| 現行法 | 新法 |
|---|---|---|
法律名稱 |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 更名為「憲法訴訟法」 |
審理案件方式 | 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 | 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 |
審理結果 | 公布解釋或不受理決議 | 以裁判方式對外宣告 |
憲法審查客體 | 法規範(法律或命令) | 法規範以及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判 |
憲法審查案件 | 解釋憲法(合憲及違憲)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2/3出席X出席人2/3同意 | 調降為大法官現有總額2/3以上參與評議X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
審查程序公開 | 公告解釋文、解釋理由書及聲請人之釋憲聲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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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聲請門檻 |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1/3以上 | 降低為立法委員現有總額1/4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