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0 依相關稅法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 104 年之股利
淨額以及可扣抵稅額,於申報 105 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如何處理?
(A)股利淨額計入所得額,可扣抵稅額得扣抵應納稅額
(B)股利淨額不計入所得額,可扣抵稅額得扣抵應納稅額
(C)股利淨額計入所得額,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應納稅額
(D)股利淨額不計入所得額,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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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1), B(133), C(146), D(552), E(0) #1464449
統計: A(211), B(133), C(146), D(552), E(0) #1464449
詳解 (共 2 筆)
#1524735
所得稅法第 42 條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應依第六十六條之三規定,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有前項規定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並不得申請退還。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應依第六十六條之三規定,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有前項規定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並不得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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