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0 法院如依法為交付審判之裁定者,發生何種效力?
(A)案件視為已提起公訴
(B)向上級檢察機關聲請再議
(C)公訴案件視為撤回
(D)可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
(E)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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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30), B(442), C(169), D(1151), E(142) #682464

詳解 (共 10 筆)

#956938

刑事訴訟法 第258-3條第4

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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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8111
所謂交付審判,就是告訴人不服檢察官所做不起訴或緩起訴,向上級檢察署聲請再議又遭駁回,可委請律師具狀,向案件管轄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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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307

所謂交付審判,就是告訴人不服檢察官所做不起訴或緩起訴,向上級檢察署聲請再議又遭駁回,此時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的規定,委請律師具狀,向案件管轄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法院收到交付審判聲請案後,由合議庭法官審酌,若認為聲請理由不備,就駁回聲請,此時案件就以不起訴的內容告結,告訴人不得再提抗告;若合議庭認為理由完備,就裁定案件交付審判,此時案件是同被「提起公訴」,法院將傳喚被告、公訴檢察官開庭,程序大致與一般進入審理程序案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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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1231

41.甲遭乙打傷後,忿而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偵查後認為證據不足,對乙為不起訴處分,甲大感不服, 向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又被認無理由而遭駁回。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甲可如何請求救濟?
(A)向所屬法院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或變更原不起訴處分
(B)向最高法院檢察署聲請撤銷該駁回再議處分
(C)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D)向第一審法院提起自訴

 

答案:C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104 年 - 原住民特考五等一般行政#26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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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608
103年地特刑訴第258-3條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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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8816
謝謝各位大大的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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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8343
「交付審判」以更名為「視為提起自訴」,因此刪除此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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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5973
第 258-1 條(已修法)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依法已不得提起自訴者,不得為前項聲請。但第三百二十一條前段或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之情形,不在此限。
律師受第一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及前項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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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475
不客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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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0229
檢察官決定不起訴、緩起訴,告訴人接受不起...
(共 71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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