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1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人或代理人於下列何種程序中,不得檢閱卷宗及證物或抄錄或攝影?
(A)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
(B)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
(C)於偵查中,經司法警察官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辯護人到場為犯罪嫌疑人辯護
(D)受聲請交付審判之委任
(A)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
(B)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
(C)於偵查中,經司法警察官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辯護人到場為犯罪嫌疑人辯護
(D)受聲請交付審判之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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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6), B(485), C(1610), D(386), E(0) #2052557
統計: A(466), B(485), C(1610), D(386), E(0) #2052557
詳解 (共 10 筆)
#3707607
辯護人閱卷權:
- 審判中:第33條第1項
- 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第33-1條第1項
- 聲請交付審判之委任:第258-1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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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5981
不選C應該是因為選項提到的是「偵查中」,而不是「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也不是「審判中」,偵查羈押程序和審判中才有閱卷權。
辯護人和律師基本上應該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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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1348
只有審判中、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交互審判
刑事訴訟法33條第一項: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刑事訴訟法33-1條第一項:
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刑事訴訟法258-1條: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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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6909
之前有寫到一題,問辯護人、被告"何時"才能夠檢閱卷宗
答案是:羈押審查程序開始之時
往前的偵查、偵查不公開程序中為防止被告與共犯逃亡、毀滅證物、串供等,不論是辯護人和被告都不能夠檢閱卷宗。
而羈押審查程序開始之時,多半檢察官對於偵查已告一段落,此時即使開放檢閱卷宗,一來不會對起訴、定罪有重大影響,二來因羈押是對被告人身自由之重大侵害,應給予合理之救濟方法,故以羈押審查程序為檢閱卷宗的分界點。
而事實上,刑訴33-1是我們在刑事訴訟法中,能找到辯護人檢閱卷宗時間軸最靠前的條文
刑訴33-1 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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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3597
不能選c是因為第31條第五項應指派律師,而不是指派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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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3107
第 33-1 條 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這句話的意思是,法律沒有特別規定不能閱卷的話,偵查中羈押程序辯護人可以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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