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9.有關累犯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所謂累犯,是指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B)累犯之處罰, 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C)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
(D)累犯之規定, 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亦適用之
(E)已刪除
統計: A(218), B(104), C(760), D(3244), E(129) #187917
詳解 (共 10 筆)
| 累犯 |
| 所謂累犯是犯罪人於犯罪裁判確定,受一定刑罰之執行後,更犯一定之罪。有關累犯之規定,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故對於累犯的處斷,乃規定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二分之一是最高限度,究應加重多少,由法官酌情決定之。惟累犯之再次犯罪,並非限於必須與前次犯罪為相同之罪名(例如:前犯竊盜罪,執行完畢後,再犯竊盜罪),只要前犯罪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無論罪名為何,均可構成累犯。被告若為累犯,則其要享受易科罰金、緩刑之寬典,均極為不易,且假釋之條件亦較嚴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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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構成要件有三:
一、行為人必須曾受徒刑之執行。
二、犯罪必須發生於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
三、行為人再犯之罪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第四十九條【舊法】
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依軍法或於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
第四十九條【現行法】
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
八十八年十月二日公布修正之軍事審判法,有關第三審上訴程序,依上訴原因,分別由司法審判機關之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審理,依本條自應適用累犯加重之規定;反觀依軍法受裁判者,則排除累犯適用之規定,則將發生同一案件視被告是否提起第三審上訴,而發生是否適用累犯加重規定之歧異結果,實有未妥,爰將本條關於「依軍法」受裁判者不適用累犯之規定刪除,以求司法、軍事審判程序中,適用法律之一致。
(C)
釋字775
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36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於何種情形下為累犯?
(A)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B)故意或過失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C)故意再犯有期徒刑或拘役之罪
(D)故意再犯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
39 刑法上「累犯」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為人必須曾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以上之宣告
(B)行為人必須在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C)行為人在假釋期間中再為犯罪者,並非屬於累犯
(D)若行為人符合累犯之規定時,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9.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其 處罰之方式為何?
(A)加重本刑至三分之二
(B)加重本刑至五分之四
(C)加重本刑至四分之三
(D)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35.下列關於我國刑法上刑罰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B)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
(C)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
(D)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但無期徒刑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