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5 關於法院審判權衝突解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法院認無受理訴訟之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至有受理訴訟 權限之法院
(B)行政法院認其就受移送之訴訟亦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 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C)當事人就行政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行政法院應裁定停止訴 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D)受移送之法院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再行移送至有 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
(E)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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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2), B(1106), C(3516), D(807), E(1328) #2331979

詳解 (共 10 筆)

#4024534

行政訴訟法 第12-2條

行政法院認其有受理訴訟權限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之羈
束。
I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

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
(A)
II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認其亦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以裁定停

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B)
IV 受移送之法院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再行移送至有受
理訴訟權限之法院。(D)
當事人就行政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行政法院應先為裁定。

(C)當事人就行政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行政法院應裁定停止訴 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VI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VI行政法院為第二項及第五項之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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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2057
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

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認其亦無受理訴訟權限者
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受移送之法院
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再行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

當事人就行政法院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行政法院應先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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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9516
行政程序法#12之2 Ⅴ:
當事人就行政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行政法院應先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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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8964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第12之2 條:

(A)行政法院認無受理訴訟之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至有受理訴訟 權限之法院-第2項

(B)行政法院認其就受移送之訴訟亦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 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3項

(C)當事人就行政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行政法院應裁定停止訴 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5項:行政法院應先為裁定

(D)受移送之法院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再行移送至有 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 -第4項


行政訴訟法第12-2

行政法院認其有受理訴訟權限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之羈束。
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
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認其亦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受移送之法院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再行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
當事人就行政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行政法院應先為裁定。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行政法院為第二項及第五項之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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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0534
第 12-2 條(行政訴訟法)
行政法院認其有受理訴訟權限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之羈束。

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

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認其亦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受移送之法院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再行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

當事人就行政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行政法院應先為裁定。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行政法院為第二項及第五項之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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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9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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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8316

回8樓,應該是指收到的法院就訴訟內容就先裁定結果,不問是否有裁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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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7466

SHUNGHSU 5F

就受移送之訴訟

都寫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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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6420
D)當事人就行政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行政法院應先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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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7533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8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 1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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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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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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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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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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