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人得被任用為公務人員?
(A)動員勘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經判刑確定者
(B)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者
(C)犯內亂罪、外患罪與貪污罪以外之罪,執行完畢者
(D)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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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9), B(202), C(6229), D(182), E(0) #330787
統計: A(309), B(202), C(6229), D(182), E(0) #330787
詳解 (共 9 筆)
#679175
修正日期102.1.23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有第 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 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 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 應予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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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834
第 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
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
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
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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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6606
那個以外...沒看到,害我掙扎好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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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161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亦即
拘役罰金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有期徒刑兩年以下 受緩刑宣告
仍可當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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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897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這題是針對任用法28條第五款規定的逆向思考,確實有點小陷阱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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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35
C)犯內亂罪、外患罪與貪污罪以"外"之罪,執行完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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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239
我沒有看那到那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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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474
這題!!好奸詐(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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