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人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得拒絕證言?
(A)共同被告中一人僅就他共同被告之事項為證人者,得拒絕證言
(B)藥商基於業務知悉有關他人秘密者,得拒絕證言
(C)證人恐因陳述致其前妻受刑事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D)被告以外之人於反詰問時,就主詰問所陳述有關被告本人之事項,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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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1), B(461), C(1859), D(125), E(0) #396027
統計: A(181), B(461), C(1859), D(125), E(0) #396027
詳解 (共 8 筆)
#567228
(B)選項的藥商是在行政訴訟法才要迴避:
| 第 146 條 | 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證人有第一百四十四條之情形。 二、證人為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宗教師、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從事相類業務之人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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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334
| 第 180 條 |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 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 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 |
| 第 181 條 |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 得拒絕證言。 | |
| 第 181-1 條 | 被告以外之人於反詰問時,就主詰問所陳述有關被告本人之事項,不得拒 絕證言。 | |
| 第 182 條 | 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 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 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 |
| 第 185 條 | 訊問證人,應先調查其人有無錯誤及與被告或自訴人有無第一百八十條第 一項之關係。 證人與被告或自訴人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之關係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 。 | |
| 第 186 條 | 證人應命具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 一、未滿十六歲者。 二、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 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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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149
行政訴訟法:證人為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宗教師、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從事相類業務之人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
刑事訴訟法: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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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6459
原來是藥師,不是藥商....-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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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1438
(A)共同被告中一人僅就他共同被告之事項為證人者,得拒絕證言(X;不得拒絕證言)
(B)藥商基於業務知悉有關他人秘密者,得拒絕證言(X;刑訴藥師才得拒絕證言,行訴藥商得拒絕證言)
(C)證人恐因陳述致其前妻受刑事處罰者,得拒絕證言(O)
(D)被告以外之人於反詰問時,就主詰問所陳述有關被告本人之事項,得拒絕證言(X;不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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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7567
C: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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