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義務不屬於我國《教師法》中所規定之教師應負之義務?
(A)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B)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C)擔任導師
(D)參與教師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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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 B(179), C(530), D(12577), E(0) #76060
統計: A(120), B(179), C(530), D(12577), E(0) #76060
詳解 (共 3 筆)
#28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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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 17 條 |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一○、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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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770
那是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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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510
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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